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或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没款91亿元。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长生生物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退市机制。
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实施办法》发布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作为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的起算时点。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是否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果决定对长生生物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依规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一线监管法定职责,认真履行退市主体责任,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针对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质量,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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