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5号
为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夹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深圳市税务局”字样,新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1。
三、新普通发票分为四类,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2。
四、“深圳通用机打发票”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络发票平台开具。
五、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为确保改革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普通发票种类
普通发票种类做了简并,分别为“深圳通用机打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期限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指使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各类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冠名普通发票(不包含冠名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上述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三)明确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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