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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收入确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25 00:30
标题: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

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直租业务,汽车购置后,直租给消费者。
    财务核算上,购车和交车给消费者时:
    购车时:
    借:存货
      贷:银行存款

    交车给消费者时:
    借:长期应收款
    借:主营成本——购车款
       贷:存货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车款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对于这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自己解释说现在的融资租赁准则,对于他们这种具有销售性质的融资租赁,是允许确认汽车销售的营业收入的。想请问这个在目前融资租赁准则中如何体现的啊?没找到相关规定啊?


chenyiwei:

在IAS 17中,第42段是提到对于制造商或经销商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标的是本企业的产品或所经销的商品的,则其经济实质等同于分期收款销售。
如果该公司是专门的汽车销售公司,则这样处理是合理的。
但是对于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考虑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尤其是当买入价与卖出价相同(平进平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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