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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IPO企业验资复核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9 00:49
标题: 对IPO企业验资复核的规定

问题:

对于IPO企业的验资复核报告,提了几个问题,请各位帮助一下:
1、请问对于IPO企业申报企业,是不是三年又一期内非证券所出具的每份验资报告都要进行复核?还是仅对股改及股改之后的非证券所出的验资报告进行复核?
2、如果股改时都是三年又一期之前就做完了,当时做的是非证券所验资报告,申报的证券所要对股改之后的历次非证券所做的验资报告都要做复核吗?
3、对于股改验资是其他证券所出具的验资报告,IPO正式申报时又变了一家证券所时,这一家证券所要不要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呢?
4、是对所有次验资报告只出一份资资报告?还是对每资验资报告都出一份复核报告呢?
5、证监会对验资复核具体有什么规定,详见哪个文件呢?能否告诉一下呢?


chenyiwei:

根据近期发行部二处透露的信息:
1、申报期间的验资报告如由非证券期货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或该事务所不再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2、申报期之外的实收资本、股本有重大瑕疵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除上述情形外,均不需要申报会计师验资复核。

另外,出资不实的相关处理原则(来自2011年第三期保荐人培训资料)
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目前技术过时或有关专利已过期,但报告期末相关资产已摊销完毕的,则对发行不存在影响。如存在大额未摊销金额,则相关股东应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 公司设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的违规处理:因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股东出资是否缴足,在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前提下,还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设立。
 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 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 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解决方案: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 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
 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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