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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积分奖励、折扣券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14 21:24
标题: 积分奖励、折扣券会计处理

积分奖励、折扣券会计处理


积分奖励、航空公司里程奖励、折扣券等收了全款,但附带一些尚未使用的义务时,旧收入准则下会分摊一部分交易对价进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新收入准则下,全部归入合同负债

按照新收入准则,计入合同负债,那么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
一般企业多少积分等同于多少金额,比如100积分等于人民币1元。比如你消费1万元,获得1万积分。那么,企业确认收入时,就不能按照1万全额确认,而是应当将1万元按已销售的商品1万元和附赠的1万积分公允价值进行分摊,1万积分公允价是100元,预计兑换率是95%,那么:
收入金额= 1万/(1万+100元*0.95)*1万/1.16=8539.66元;
合同负债=1万/(1万+100元)*100*0.95元/1.16=81.03元。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39.66元
    贷:合同负债81.03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79.31元

兑换时,将合同负债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负债81.0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1.03元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39.66元
    贷:递延收益81.03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79.31元

兑换时,将合同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收益81.0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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