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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税务】2018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8.11.26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15 18:43
标题: 【福建税务】2018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8.11.26

2018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 http://www.fj-n-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1811/t20181126_297477.html


1.植树造林是否属于植物保护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因此,植树造林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可以按照农业机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外购牛、羊肉,添加调料并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外购牛、羊肉,添加调料并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3.《福州日报》是否可以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因此,《福州日报》是中共福州市委机关报,属于机关报纸,可以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4.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姓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姓名,可以免征增值税。

5.物业公司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5〕8号)规定:“为保证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一核算,在系统内统筹分配使用。”

综上所述,农村电网维护费应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不应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莲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因此,《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主要品种“莲藕”中包括莲、藕、荷,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莲子免征增值税。

7.幼儿园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幼儿园提供培训服务若属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8.企业出租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企业出租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9.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的电力产品,在2017年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规定:“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在2017年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从事研发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因此,如该中外合资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垃圾焚烧发电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2.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3.驾校为交管部门代收的考试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驾校为交管部门代收的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14.赛事举办方向赞助商收取活动冠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赛事举办方向赞助商收取活动冠名费,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5.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以自负盈亏的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以自负盈亏的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7.选育新品种植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因此,选育新品种植物应按照研发服务缴纳增值税。

18.提供游戏运营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因此,提供游戏运营服务应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

19.网络直播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因此,网络直播应按照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天然橡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天然橡胶的增值税税率为10%。

21.一般纳税人销售山茶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山茶油属于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0%。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八角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八角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6%。

23.以现金直接补贴烟农的投入补贴,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是否有金额的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以现金直接补贴烟农的投入补贴没有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可据实计算抵扣。

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确认其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额。

25.自然人销售柴油,是否申请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柴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自然人销售柴油,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6.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发现发票开具有误,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范:“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发现发票开具有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27.D级纳税人是否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3.基本规范……

(6)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D级。”

因此,D级纳税人不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上。

28.互联网物流平台可以为哪些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因此,互联网物流平台可以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9.纳税人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的次最高领用数量,是否有上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3.基本规范……

(2)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3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2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③C级纳税人、M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1.5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④D级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调整核定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可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的次最高领用数量。

30.收购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领用收购发票一般以1个月的使用量为限,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非季节性收购原因连续3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用数量,或者属于本地的固定收购对象已经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应当予以核减。”

因此,收购发票的使用期限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31.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票份数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3.基本规范……

(2)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离线开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纳税人发生大额应税销售行为,可在最高开票限额内拆分开具发票。

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因此,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纳税人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2.纳税人单笔业务销售额超过其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时,是否可以拆分成多张发票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3.基本规范……

(2)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离线开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纳税人发生大额应税销售行为,可在最高开票限额内拆分开具发票。

……”

因此,纳税人单笔业务销售额超过其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时,可以拆分成多张发票开具。

33.邮政局受税务机关委托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本单位已有金税盘的情况下另外购置了一套税控系统,购买新的金税盘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邮政局受税务机关委托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使用的金税盘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支出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4.哪些纳税人不得通过网络领购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3.基本规范……

(2)……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二、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2.基本规范……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增值税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①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②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④列入非正常户的;

⑤税务约谈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

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不得通过网络领购增值税发票。

35.使用原国税发票监制章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前,使用原国税发票监制章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

36.在网上税务局办理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是否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办税大厅做变更发行?

答:根据省局《关于税控设备在线变更功能等事项的告知书》规定:“一、税控设备在线变更

(一)如果您可实现互联网连接又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变更: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性质、特定企业、农产品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标识、行业授权、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名称)和票种授权信息(增加票种授权、单张最高开票限额、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累计限额),可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进行税控设备远程变更发行,不需携带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申请事项需要您去税务大厅提交变更相关手续的,您还是需要按要求去大厅办理。”

因此,若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可以联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可以在线进行税控设备远程变更发行,无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37.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允许纳税人使用离线开票功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3.基本规范……

(2)……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二、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2.基本规范……

(3)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并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③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④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⑤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

38.发票上“开票人”一栏是否可以直接填写“管理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开票人”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可以填写为“管理员”。

39.乘客是否自行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不可以由乘客自行打印使用。

40.成品油经销企业在选择确认成品油库存信息时,是否可以勾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在选择确认成品油库存信息时,可以勾选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不可以勾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1.纳税人申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至100万元,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3.基本规范……

(6)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

(7)办税服务厅收到查验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

43.纳税人丢失火车票,铁路部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应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材料的,可以作为记账凭证。

44.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境外企业是否可以找境内的代理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应由该服务的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能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

45.一般纳税人承租房产并向出租方支付电费,是否需要签订代购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应签订代购协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需要签订代购协议。

46.我公司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82号)规定:“一、业务描述……

(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中的‘不经常’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

因此,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7.2018年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不再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恢复10%的法定税率。

48.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但相应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应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49.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税法遵从度好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出口企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能够自觉履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义务,并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且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因此,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不能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50.出口企业未能按期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因此,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1.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被降为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否也会被降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因此,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被降为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会相应降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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