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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旅游公司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8 10:39
标题: 某旅游公司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
某旅游公司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3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深圳市某旅游公司存在通过网站交易未如实记载在账簿上少缴税款的问题,该局立即对该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公司的天猫电子交易平台、营业账簿等资料的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账簿上记载的收入和成本与其在天猫网站实际交易的电子数据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存在少缴营业税的违法行为。经查发现该公司虽注册为旅游公司,但其经营实质为通过天猫交易平台代理旅游景点门票、酒店、签证等代理业务,同时为代理客户销售境外电话卡、转换插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最终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9.95万元。

税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http://www.szds.gov.cn/szds/albg/201709/e13116ca52ab4ff6a07146da7cf4e1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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