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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评估增值在过渡期间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17 00:44
标题: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评估增值在过渡期间的处理

问题:

A公司购买了B公司100%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前,对B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经评估后B公司“固定资产-房屋”评估增值了500万,该房屋尚可使用10年(假设与原账面剩余年限一致)。然后A公司跟B公司原股东根据评估值进行讨价还价,经历了一段时间。直到2018年10月商定了股权转让价格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是购买日确定为2018年10月。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对评估增值的房屋按公允价值补提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也就是2018年1-10月)的折旧吗?

chenyiwei:

一般理解是需要的,即以基准日的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基础,考虑过渡期间的损益和其他权益变动,并按该评估值对过渡期内的折旧、摊销、成本结转金额进行调整后,得出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推算数,据此计算实际的合并商誉。同时要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规定恰当识别和计量被收购方无形资产,以减轻后续商誉减值测试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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