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合兴包装:子公司往期将食堂水电费做进项税额抵扣,被稽查局以偷...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22 00:10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合兴包装:子公司往期将食堂水电费做进项税额抵扣,被稽查局以偷...
【上市公司税讯】合兴包装:子公司往期将食堂水电费做进项税额抵扣,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0.5倍、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合兴包装(002228.SZ)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海宁合兴曾因食堂水、电费所含进项税额均在取得进项发票的当月抵扣、未作进项转出,被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5月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偷税认定)罚款11036.67元(0.5倍),并将食堂及宿舍水电费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1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土地、安全、环保、税收、工商等方面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合兴包装未受到土地、安全、环保、税收、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公司下属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下属重要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的处罚情况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报告期各期各级子公司的单体报表中,收入、净利润超过合并报表收入、净利润的5%的子公司作为重要子公司。
……
(二)下属其他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的处罚情况
……
注:
处罚时间:2016.5.23
被处罚主体:海宁合兴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1036.67元
处罚原因:公司食堂水、电费所含进项税额均在取得进项发票的当月抵扣、但未作进项转出
处罚单位: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整改情况:海宁合兴已将食堂及宿舍水电费进项税转出,罚款已于 2016年5月缴纳。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分析:(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项行政处罚金额为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是上述规定的最低罚款倍数,也是《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较轻情形处罚金额的最低罚款倍数;(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该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3)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确认海宁合兴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海宁合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生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结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三)下属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情况
公司的各级子公司受到1万元以下的处罚共有16笔,金额合计约4万元,主要为税务和消防部门的处罚,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处罚情况汇总说明如下:
1、上市公司主体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下属重要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项,根据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因少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罚款13,591.89元。合肥合信已补缴房产税、印花税及罚款。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证明》,确认合肥合信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061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