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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税务报】混淆交易性质避税暗藏税务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22 13:51
标题: 【中国税务报】混淆交易性质避税暗藏税务风险

混淆交易性质避税暗藏税务风险

孙姣娜


投资基金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是从股权或债权投资中取得增值收入。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收益率高,是投资基金公司的重要资金投向。实际经营中,不少投资基金公司既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有短线投资业务,而一些企业就此动起“歪脑筋”,通过把股票投资隐匿于长期股权投资,借以逃避缴纳增值税。日前,投资基金A公司,就由于这一原因被税务机关查处。

症状: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频繁

不久前,税务机关利用税收风险排查系统对A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时,得到了系统提示:A公司2016年的数据存在异常。系统显示,2016年,A公司的投资类资产全部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当年度累计产生投资收益1.2亿元。与此同时,A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其投资收益中仅有5700万元为股息分红,其余6500万元为股权转让收益,但在A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却并未体现这笔收入。

税务人员进一步调取了A公司的月度财务数据,对其两年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频繁。税务人员按照交易惯例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股票投资行为,而这6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可能有一部分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其间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诊断: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增值税


发现A公司的异常情况后,税务人员进一步对其转让协议、转让标的等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这65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中,果然有一部分来源于股票交易。原来,A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了B上市公司限售股222万股,持有期间内,B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A企业取得孳息为222万股,共计持有444万股,于2016年9月23日上市流通。2016年11月,A企业在二级市场出售了标的股票,取得1964万元收益。

在实践中,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而长期股权投资中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有价证券,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暗藏了避税空间。在本案例中,A公司所持B公司的股权原为限售股,但解禁后属于上市流通股票,即使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其实质仍为股票投资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显然,股票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相应增值税。最终,A企业补缴增值税56.7万元,被加收滞纳金10.4万元。

处方:自觉强化税法遵从意识


本案例中,A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但全部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试图混淆投资收益来源,隐匿应税收入,达到不缴增值税的目的。对此,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牢记只有强化税法遵从意识,树立依法诚信纳税观念,才能更好防范税务风险,实现健康发展。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比对,探索建立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互动,加强对投资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做到应征尽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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