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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奇股份:控股子公司收取供货商的现金返利、并以虚开服务费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29 12:5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奇股份:控股子公司收取供货商的现金返利、并以虚开服务费发票...
【上市公司税讯】天奇股份:控股子公司收取供货商的现金返利、并以虚开服务费发票入账,被工商局以收受商业贿赂认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金
天奇股份(002009.SZ)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天晟供应链在采购商品时,与供货商签订了返利协议、约定按照年度采购产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供货商的现金返利,并以虚开服务费发票入账。2016年4月15日,无锡市工商局以收受商业贿赂认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4,400元及罚款50,000元。
处罚对象:天晟供应链
处罚事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晟供应链在采购商品时,与供货商签订了返利协议,与供货商约定按照年度采购产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供货商的现金返利,并以虚开服务费发票入账。
处罚依据及结果:2016年4月15日,无锡市工商局对天晟供应链出具《处罚决定书》(锡工商案(2016)第00004号),认定天晟供应链前述行为构成收受对方单位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由于天晟供应链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天晟供应链没收违法所得34,400元及罚款50,000元。
整改情况:天晟供应链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对该笔交易进行了适当的会计调整。2)财务部门召开内部会议,要求:禁止通过开服务费发票收受供应商返利;如供应商给予折扣,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前需提前通知财务部,并确定金额;所有折扣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进行扣除,做到货物、发票、付款金额一致。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晟供应链被罚款5万元,从前述条款规定的罚款金额区间来看,该金额处在法定罚款幅度的较低的区间,因此根据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的原则,天晟供应链不具有严重违法情节。2018年11月27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江苏天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400元及罚款50,000元,属从轻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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