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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拉夏贝尔:营业收入是应否包含百货商场扣点费用——境内外报表有别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8 22:3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拉夏贝尔:营业收入是应否包含百货商场扣点费用——境内外报表有别
【上市公司税讯】拉夏贝尔:营业收入是应否包含百货商场扣点费用——境内外报表有别


拉夏贝尔(603157.SH)于2017年9月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及附录称,针对百货商场扣点问题,境内、外报表处理有别:境外报表收入口径采用包含扣点的总额法、境内报表采用不含扣点的净额法。据《拉夏贝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所披露,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上半年,商场扣点额在分别达到9.5亿元、11.8亿元、16亿元、7.3亿元,扣点率(注:扣点率=商场扣点金额/终端零售额)大约为25%--31%。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9-05/603157_20170905_1.pdf

附录还详细说明了境内收入口径核算之所以选择净额法的原因,包括:中国会计准则未作明确(国际会计准明确需计入收入总额)、行业通行做法(其他上市公司如歌力思、朗姿股份、维格娜丝、玛丝菲尔),另外,主要还有税务方面的考虑:

1)开票流程:“在境内企业会计处理实践及增值税的流转过程中,服装企业以扣除商场扣点后的销售净额向百货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百货商场亦未就扣取的商场扣点向服装企业开具发票,扣点部分无法确认为境内报表的销售费用。由此,在增值税流转方式及会计处理上,服装企业普遍以净额法确认专柜业务销售收入。”
2)、增值税“如果服装企业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则将导致企业以销售总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大幅高于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3)、企业所得税。“百货商场未就扣点部分向服装企业开具发票,使得扣点部分无法作为销售费用做税前抵扣,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

《拉夏贝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9.5】详细披露如下:

(一)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问题

1、问题描述

公司目前为 H 股上市企业,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了H 股公开披露的境外财务报告;公司此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将需要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三年一期的境内财务报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趋同,但上市服装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在商场专柜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不同。

百货商场联营专柜是服装企业尤其是女装企业的重要销售渠道,企业与商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商场统一向消费者收取联营专柜的销售货款,在百货商场定期按专柜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联营收益(习称“商场扣点”)后,将剩余款项(销售净额)支付给服装企业。

在境外财务报表中,发行人的商场专柜收入为在扣除商场扣点前的不含税销售总额,并将商场扣点计入销售费用(以下称“总额法”);在境内财务报表中,发行人的商场专柜收入则为扣除商场扣点后的不含税销售净额,商场扣点部分未计入销售费用而作为销售收入的抵减项(以下称“净额法”)。由此,公司境内财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分别低于境外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销售毛利率、净利率及费用率等财务指标也因此存在差异。如发行人此次申报财务报表对专柜业务收入采用净额法,境内财务报表与境外财务报表在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等重要财务数据方面的差异,将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六)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

请结合国际报告报告准则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条款,说明采用不同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业务原本的商业实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并在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具体差异以及对投资者判断的影响。

答复:1、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销售与代理业务有明确区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第八条指出,“在代理经销中,代理商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总额包括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但并不引起该代理企业权益的增加。该项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不属于收入,而佣金的金额则属于收入”。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服装企业与百货商场普遍被认定为销售与代理之间的关系,由百货商场代企业专柜向顾客收取销售货款,故百货商场以商场扣点确认收入,服装企业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并将商场扣点确认为销售费用。

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解释中,就上述代理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以及服装企业专柜业务收入关于总额法或净额法的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2、境内外专柜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实践上有所不同

通过比较以商场专柜为主要零售渠道的境内外上市服装企业,普遍存在境外上市公司以总额法核算专柜业务收入,如波司登、百丽集团、珂莱蒂尔等香港上市的境内服装服饰企业;境内(拟)上市服装企业则均以净额法核算专柜业务收入,如歌力思、朗姿股份、维格娜丝、玛丝菲尔等。

3、境内报表实行净额法保持了与可比公司的一致性

根据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7 年)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取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为此,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项目组深入分析了境内A 股上市服装企业的会计处理,证实该等行业企业对于商场联营专柜的业务收入,普遍采用净额法即将扣除商场扣点后的不含税销售净额核算为销售收入。因此,为保持公司境内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一贯性,以及与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对相似交易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可比性,发行人本次申报财务报表对专柜业务收入仍将沿用净额法。

4、净额法在境内税务管理体系下不存在税务风险

在境内企业会计处理实践及增值税的流转过程中,服装企业以扣除商场扣点后的销售净额向百货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百货商场亦未就扣取的商场扣点向服装企业开具发票,扣点部分无法确认为境内报表的销售费用。由此,在增值税流转方式及会计处理上,服装企业普遍以净额法确认专柜业务销售收入。如果服装企业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则将导致企业以销售总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大幅高于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其次,在计算所得税时,因百货商场未就扣点部分向服装企业开具发票,使得扣点部分无法作为销售费用做税前抵扣,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   





资料来源: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9-05/603157_20170905_1.pdf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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