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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修改】“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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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30 23:37
标题:
【社会保险法修改】“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
【社会保险法修改】“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授权决定》实施期限为两年,于2018年12月届满。从实践效果看,试点经验取得积极成效,可以在全国推开。为此,草案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了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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