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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哪些人、哪些扣除】子女教育费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31 18:26
标题: 【哪些人、哪些扣除】子女教育费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哪些人、哪些扣除】子女教育费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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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此时只能借助其他法律的规定条件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其中《民法总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合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作一个梳理:

(1)子女教育费支出,并不局限于十八周岁以下,高等教育中很有可能突破这个岁数;

(2)未成年子女医药费支出,这是设定的未成年子女,虽有其他一些例外情形,但标准上很难考虑周全;

(3)赡养老人支出,不一定非是成年子女,没有限制,只要有相应的收入的,理解上作为纳税人的都是可以,不受限于成年即十八周岁以上。

(4)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这里有一个“未成年人”的定语前提,如20周岁支出的高等教育支出,算不算监护人的子女教育可以扣除,似乎并不支持之意,不完全与父母的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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