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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2018年12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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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1-5 23:29
标题:
【北京税务】2018年12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2018.12.27
2018年12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http://12366.bjsat.gov.cn/rdwt/view?id=011CCFA5CDD94C90B08C7672C722917D
1.个人买卖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发生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3.本人名下拥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时需要缴纳的契税税率为多少?
答:3%。
4.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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