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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