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经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草案总体思路 基于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性质和定位,草案起草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利用外资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法巩固外资管理改革创新的成果。 二是立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突出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 三是统筹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力求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 四是准确把握外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着重于确立外商投资基本制度框架,既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第二条)。 (二)关于投资促进。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第三条)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关于投资保护。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二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投资管理。 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一条)。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三条)。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131261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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