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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9【326】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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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2-10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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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9【326】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9【326】号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
,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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