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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缴未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2-12 23:52
标题: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缴未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附:拆迁企业案例

青岛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缴未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企业概况

青岛XXX有限公司,登记日期:1999-07-25,一般经营项目:发电设备制造、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维修。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金678400元。

二、风险描述

2016年资产负债表所载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现大额减少,约3000万元。经与企业约谈,该企业原址位于李沧区,李沧政府城区改造的统一规划,自2010年10月开始进行搬迁,现已搬迁至城阳,涉及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三、风险分析

(一)业务背景及描述

青岛xxx有限公司,原址位于李沧区,现已搬迁至城阳,涉及搬迁企业所得税问题。2016年资产负债表所载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现大额减少,约3000万元。经与企业约谈,实际情况为企业响应李沧政府城区改造的统一规划,与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自2010年10月开始进行搬迁,于2011年1月完成迁移工作,租赁烟青一级路175号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企业对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等计划支出进行合理核算。截止到2012年10月1日前,该公司搬迁规划工作已完成,并在2012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5月底前进行了汇缴申报,缴纳税款。

(二)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搬迁补偿款的纳税申报情况:

1、搬迁补偿款情况:根据与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11000万元,已全部到位。2012年其他业务收入----其他  102680210.76元,差额部分为企业支出的安置职工的工资。其他已并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核算。

2、拆迁补偿款使用情况:用于安置职工7,404,588.00元,重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94,089,821.05元。其中2012年购城阳流亭双元空港工业园公司厂房3660万元,并取得房地产证,2011年8月31日与青岛出口加工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签订购地建厂合同,付款3350万元并取得收据。

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企业与青岛出口加工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购地建厂合同因保税区政府规划变更,合同取消,2014年开始陆续从青岛出口加工区所注册企业(按当地政府要求、同一法人)退回购地款3350万元,尾款在2017年1月全部退回。

经核实,应在合同取消,自退回年度2014年补缴企业所得税,实际退回购地款335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3350万元,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3350万元,弥补完2013年度亏损3429088.69元,最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6602756.2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602756.28*25%=6650689.07元,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3265488.33元。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50689.07

    贷:所得税   6650689.07

借:所得税   6650689.07

     贷:银行存款        6650689.07

借:营业外支出   3265488.33

   贷:银行存款     3265488.33

(三)分析方法

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类项目、负债类项目年初数、年末数分析,2016年资产负债表所载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现大额减少,约3000万元。

(四)适用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风险应对


根据发现的疑点,进行约谈评估,向其讲明相关税收与会计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规划变更,合同取消,退回的款项,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多次政策解释和约谈,企业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发现,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主动申报缴纳。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自收到退回款项2014年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实际退回购地款335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3350万元,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3350万元,弥补完2013年度亏损3429088.69元,最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6602756.2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602756.28*25%=6650689.07元,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3265488.33元。

企业主动进行补充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六、行业延伸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大型工业企业根据城市新的发展规划,按照政府要求,实施搬迁,为支持搬迁改造,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就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需要加强跟踪管理和汇总清算管理,确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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