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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奥美医疗:拆除境外股权架构时,涉及698号文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2-20 00:08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奥美医疗:拆除境外股权架构时,涉及698号文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

【上市公司税讯】奥美医疗:拆除境外股权架构时,涉及698号文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应税事项,公司作为支付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境外出让方在转让第五年依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进行了纳税申报


奥美医疗(002950.SZ)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为了拆除境外股权架构实现在境内上市,先将原境外股东香港奥美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再收购香港奥美100%股权(2013年),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应税事项,鉴于境内公司作为支付人、未履行税款扣缴义务,2018年4月股权出让方山海国际(香港注册)适用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两步骤股权转让涉税安排:

1)、2012年12月25日,奥美有限境外股东香港奥美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奥美有限评估值较其实收资本的增值部分代扣代缴了本次股权转让中香港奥美所需缴纳的税款。”。

2)、2013年12月,奥美有限以16.45万美元向香港奥美的股东山海国际收购其持有的香港奥美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主要目的是将香港奥美这一境外销售平台注入奥美有限,实现发行人的境内上市。转让价格16.45万美元(约为100万港元)”。且因香港奥美持有境内企业宜昌奥美100%股权,构成《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目前已废止)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相关税款山海国际后于2018年4月进行了纳税申报。“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义务,山海国际已于2018年4月进行了纳税申报,并以股权转让当时宜昌奥美的净资产较其实收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了税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大力税手注:

奥美有限于2002年7月24日由香港奥美投资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奥美出资400万港元、持股100%。2012年10月经历第五次增资后,注册资本由17,000万港元增至35,000万港元,2012年12月25日香港奥美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

山海国际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山海国际系于 2005 年8 月 1 日根据香港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原主营业务为投资(资金管理),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

《002950奥美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2.1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6281&stockCode=002950&announcementId=1205840326&announcementTime=2019-02-19

(二)2013年崔金海等自然人以100万元收购奥美有限股权、奥美有限以同等价格收购香港奥美股权、2017年香港奥美收购香港安信和GoldenCotton的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税务、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收购价款是否实际支付,崔金海等自然人及相关境外企业是否存在大额、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如有,是否制定明确的清偿安排

1、2013年崔金海等自然人收购奥美有限100%股权

(1)基本情况

2013年1月8日,香港奥美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是为拆除境外股权架构实现在境内上市而进行的,各受让方受让的股权比例与其通过境外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奥美医疗的股权比例一致,转让价格100万元,系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均已向香港奥美支付了该等股权转让价款。

(2)税务情况

根据宜昌华海资产评估合伙事务所出具的宜华海综评字[2012]19号《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奥美有限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为310,650,735.98元。而上述股权转让时,奥美有限的实收资本为301,820,862.78元。根据枝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20101)鄂国电0121846号),发行人已就奥美有限评估值较其实收资本的增值部分代扣代缴了本次股权转让中香港奥美所需缴纳的税款。

(3)外汇登记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股东均已就本次奥美有限股权转让涉及的价款支付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2、2013年奥美有限收购香港奥美100%股权

(1)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山海国际将其持有的香港奥美100%股权转让给奥美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主要目的是将香港奥美这一境外销售平台注入奥美有限,实现发行人的境内上市。转让价格16.45万美元(约为100万港元),系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奥美有限的银行转账凭证,奥美有限已向山海国际支付了该等股权转让价款。

(2)税务情况

此次股权转让时,香港奥美持有境内企业宜昌奥美100%股权,构成《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目前已废止)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义务,山海国际已于2018年4月进行了纳税申报,并以股权转让当时宜昌奥美的净资产较其实收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了税款。

(3)外汇登记情况

2013年12月9日,奥美有限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核发的《业务登记证》,对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价款支付办理了登记。

3、2017年香港奥美收购香港安信100%股权

(1)基本情况

2017年6月,香港安信12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的香港安信合计10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奥美,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经协商后采用名义价格即每名自然人股东收取1美元作价转让。

根据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出具的收据,香港奥美已向12名自然人支付了该等股权转让价款。

(2)税务情况

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义务,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已于2018年3月进行了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香港会计师行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12月31日,香港安信的净资产值约为223.69万美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对于上述净资产值偏低,本次股权转让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所得追缴税款的风险。

(3)外汇登记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本次香港奥美收购香港安信属于奥美医疗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2017年香港奥美收购Golden Cotton 100%股权

(1)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刘元成将其代崔金海、陈浩华所持的Golden Cotton10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奥美。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经协商后采用名义价格1美元作价转让。根据崔金海、陈浩华、出具收据,香港奥美已向崔金海、陈浩华支付了该等股权转让价款,刘元成仅为股权代持人,不就本次股权转让收取价款。

(2)税务情况

就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纳税义务,崔金海、陈浩华已于2018年3月进行了纳税申报。

根据香港会计师行出具的Golden Cotton的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12月31日,Golden Cotton的净资产值约为199.68万美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对于上述净资产值偏低,本次股权转让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所得追缴税款的风险。

(3)外汇登记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本次香港奥美收购Golden Cotton属于奥美医疗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5、崔金海等自然人及相关境外企业是否存在大额、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如有,是否制定明确的清偿安排

根据崔金海等自然人的征信报告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杜先举、黄文剑、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彭习云、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均不存在大额、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崔金海等自然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崔金海等自然人持股的境外企业LeaderWell、Sinoace、Newrage、LongMax、MegaMake、NewCentury、SpeedySky、山海国际及香港奥美、香港安信、奥美实业、GoldenCotton均不存在大额、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6、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本所律师与崔金海等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核查了上述境外企业的相关注册登记资料、股权转让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收据;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崔金海等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承诺函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

1、前述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除股权转让方不存在应纳税所得的情形外,相关方已按照中国税务及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并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2、经本所律师核查,崔金海等自然人及相关境外企业不存在大额、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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