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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6】36号认为投资是交易,老增值税下个人实物投资是不是要按交易计税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2 22:22
标题: 财税【2016】36号认为投资是交易,老增值税下个人实物投资是不是要按交易计税了?
财税【2016】36号认为投资是交易,老增值税下个人实物投资是不是要按交易计税了?
这事儿还是要看话风的情形,在本轮营改增的解释浪潮中,我们对于投资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为代表的这样的意见:
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还有一个疑虑。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对增值税税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原来的增值税条例形成于1994 年,现在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税条例其实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有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实“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投资入股征税的问题,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既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次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而我们知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视同销售。而个人并不在内。同时在其释义中也有提到:
(三)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发生的上述行为无须比照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货物的处理办法不同,其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
所以结合考虑,当下其他个人实物出资,仍是不征增值税的。但同时我们要知道,未来如果依照营改增的理解,就是交易了。同时增值税中也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税的,这一点也是可以好好的扩展的。
来源:大力税手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 ... cid=68&aid=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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