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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哈投股份:往期因排污原因迁移锅炉房,相关资产作价1.48亿元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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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2-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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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哈投股份:往期因排污原因迁移锅炉房,相关资产作价1.48亿元整体...
【上市公司税讯】哈投股份:往期因排污原因迁移锅炉房,相关资产作价1.48亿元整体转让,获税局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5279.63万元
哈投股份(600864.SH)曾于2010年12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曾因锅炉房排污问题,应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拆除、异地重建,2007年10月10日哈投股份与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以转让价人民币1.48亿元(后改变支付方式)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资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75号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和附属设施)。就该整体资产转让所涉土地资产增值税,2010年公司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通知书》通知,免征土地增值税金额为52,796,265.64元,免征期限由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土地增值税为公司向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资产所涉土地资产增值税。”
大力税手注:由于建设规划的变更,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给付哈投股份办公用房,2010年4月9日公司公告,已对原合同约定的部份履行方式予以变更,引入丙方哈尔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为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600864哈投股份关于免交土地增值税的公告》【2010.12.07】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864&stockCode=600864&announcementId=58750529&announcementTime=2010-12-07%2006:32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哈地税开税免通【2010】11号),认定我公司报送的“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减免理由合理、依据准确,因此,给予我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金额为52,796,265.64元,免征期限由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土地增值税为公司向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资产所涉土地资产增值税(该资产转让项目详细情况见公司相关公告)。
该项减免税策,将使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增加39,597,199.23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6日
《600864 哈投股份关于对整体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合同部分事宜变更的公告》【2010.4.9】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864&stockCode=600864&announcementId=57789293&announcementTime=2010-04-09%2006:35
关于对整体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合同部分事宜变更的公告
……
2007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转让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调峰热源的议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7年8月23日“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07-031]),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此次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2007年10月10日公司与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7年10月12日[临2007-040]号公告)。
鉴于:
1、南岗区闽江路75号锅炉房冬季排放大量烟尘造成开发区大气污染严重,市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拆除该锅炉房,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需异地重新建设;
2、2007年10月10日甲方已与黑龙江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75号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和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予以转让;
3、由于建设规划的变更,乙方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给付甲方办公用房,现需对原合同约定的部份履行方式予以变更;
4、甲方已将标的资产全部交付给乙方;
5、哈尔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决定对原合同的部分事宜予以变更修改,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产转让价格及内容
资产转让总价款人民币1.48亿元,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
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1.48亿元由乙方用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已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0万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8000万元;
3、2010年6月30日前,乙方将余款人民币4800万元一次给付甲方。
三、合同的履行担保
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对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聘请律师所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乙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丙方承诺:
1、丙方现有金色莱茵小区未售商品房18147.44平方米建筑面积,在乙方未全部清偿甲方债务之前,丙方对其中的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保证不予销售。
2、当乙方未如约全部清偿甲方债务时,或在乙方未能全部清偿债务且丙方的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低于12000平方米时,甲方有权立即对乙、丙方提起诉讼,查封冻结相应资产。
四、标的资产权属证书的交付
在本协议签订及乙方如期给付甲方8000万元转让价款(不含已给付的2000万元)后,甲方将标的资产的权属证书交付给乙方,并出具相关转让手续协助乙方办理资产更名过户。
五、与标的资产相关权益的转移
在乙方如约将转让价款8000万元(不含已给付的2000万元)全部给付甲方后,如尚未将标的资产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同意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该资产范围内土地的一级开发手续。因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土地被府收储、征用等)在偿还完甲方转让价款后归乙方所有,在此条件下甲方同意乙方为受益人由此而产生一切税费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如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给付转让价款中的现金、实物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等),同时丙方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本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其他部分均履行原合同的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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