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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板申报稿税讯】百利药业:往期供应商涉入虚开专案,公司收取的364份专票稽查...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9 15:16
标题: 【创业板申报稿税讯】百利药业:往期供应商涉入虚开专案,公司收取的364份专票稽查...

【创业板申报稿税讯】百利药业:往期供应商涉入虚开专案,公司收取的364份专票稽查局以善意取得认定,要求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421.54万元、未加征滞纳金


百利药业曾于2014年6月27日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未通过审核),披露百利药业的供应商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税发票案(案件编号:351110212120009,案件名称:总局督办四川乐山“7.10”虚开发票案),2013年11月4日,稽查局公司以善意取得认定,要求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421.54万元、未加征滞纳金:“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向百利药业虚开了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百利药业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其少缴增值税4,215,399.64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T00660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7日报送)》【2014.6.2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4957&stockCode=T00660&announcementId=1200015031&announcementTime=2014-06-27

八、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一)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1、租赁房屋未申报纳税罚款400元

2011年百利药业财务部员工因工作交接,未按时进行房屋租赁的申报。就上述事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成高地税限改[2011]3438号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400元人民币的罚款。百利药业已根据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按时缴纳了该笔罚款。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出具《关于百利药业所受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确认百利药业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补缴增值税421.54万元

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7月9日期间,因百利药业供应商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税发票案(案件编号:351110212120009,案件名称:总局督办四川乐山“7.10”虚开发票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百利药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3年11月4日,该局下发了成国税稽二处[2013]91号《税务出处理决定书》,认定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向百利药业虚开了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百利药业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其少缴增值税4,215,399.64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2014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作为百利药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经研究,我局认为,百利药业上述取得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且已按时足额补缴了已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情形,且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我局不会因此对百利药业进行行政处罚。”

3、补缴所得税603.53万元

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行人2010年—201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4年5月23日,该局下发了成国税稽二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在被检查年度所列支的1.06亿元会务费、办公费等涉及的普通发票存在大部分为手工发票、只有少量是机打发票的情形,经协查回函证实部分发票不符合规定,但仍不能核定具体金额,故按4%应税所得率征收百利天恒2010年至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补缴企业所得税6,035,339.95元,并按查补税款自滞纳之日至2013年1月29日止按日息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4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作为百利天恒主管税务机关,自百利天恒成立起,我局对百利天恒所得税一直采取查账征收。由于不能准确核定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发票的具体金额,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按销售收入的4%计算2010年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只是税务稽查补征税款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我局对百利天恒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方式。百利天恒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不会因此对百利天恒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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