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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新个税法下的税延养老保险相关要点梳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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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15 09:48
标题:
【李娟】新个税法下的税延养老保险相关要点梳理(一)
新个税法下的税延养老保险相关要点梳理(一)
原创: 财税蓝色调 财税蓝色调
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将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全部归口到综合所得项目,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行3%-45%的七级累进税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对经营所得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的界定;
另取消了“其他所得”,并采取了九项正列举的形式。
上述调整均对税延养老保险有所影响,本文旨在新个税法下梳理税延养老保险相关要点,以期对很多人不熟悉的此项非强制险的朋友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
部分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遗漏之处,还望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适用主体
1、试点地区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对参保人的要求: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基本条款》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的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简称第一类),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简称第二类)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第二类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属于经营所得,并属于第一和第三项。附:经营所得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由于本政策未强调仅适用于居民个人,未将非居民个人排除在外,
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因此,本文仅讨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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