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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娟】电子商务企业财税问题处理探讨-刷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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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16 10:37
标题:
【李娟】电子商务企业财税问题处理探讨-刷单篇
电子商务企业财税问题处理探讨-刷单篇
文/李娟 原创: 财税蓝色调 2018-12-23
今年“双十一”应试错过全民狂欢的“光棍节”,故早励志“双十二”契合剁手一党的人设。快递寄出后的期待和收到快递后的失望堪比“见光死”,作为一名财税工作者,谨慎性的通病指导我购物的时候看完差评再考虑下单,怎奈还是不如人意?忽然想起前段时间东北出差的经历,同事谈起他爱人是专业从事刷单、写好评和删差评的,而且打趣的说“工作”很忙,因为基本上所有的商户都在明目张胆地刷单,只是数量和模式的区别,整个谈话中我记忆最深刻的一个词语是“行为模仿”。笔者结合自己有限的购物经历、浅显的专业知识梳理“刷单”的概况、法律问题、财税处理及IPO审查的关注要点。
下列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任何错误或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刷单的概况
1、刷单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刷单是指商家为了达成某种特定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业务安排。
刷单的常见情形有:1)人为制造商家自身虚假的网络销售流量;2)人为制造商家自身商品、服务等的虚假优良评价量;3)人为制造商家在线销售商品的收藏量、关注量等;4)人为制造竞争对手、竞品的虚假不良评价量;
刷单的典型特征有:1)该等交易并非真实存在;2)该等评价并非源于真实交易;3)该等评价能有利于商家自身或给竞争对手带来不利影响;4)该等安排常常由商家支付一定费用;5)该等安排对潜在买家有一定的诱导、误导、欺诈效果。
2、刷单的参与者群体
(1)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为获取经营收益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营利组织或个人;
(2)虚假买家:利用个人、组织的身份信息,在网站注册后,假扮真实买家的群体。他们通常会事先与商家约定“虚假交易”的游戏规则,制造大量的“订单信息”、“评价信息”、“收藏信息”、“关注信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利用定制软件“程序化”批量注册、批量执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任务。
(3)快递公司:常见的网络交易大多离不开“物流交付”这个关键环节。为了“以假乱真”躲避平台等的监管,本着“经济”和“高效”原则,常常联合快递企业制造虚假的物流交付信息。随着舆论、政府监管等的加强,已经由简单的“虚假电子物流交付信息”向“空包交付”、“赠品交付”、“残次品交付”、“低价值商品交付”、“线上真实交付、线下高效退货”演变。
3、刷单的缘起
(1)促进销售
电商从萌芽向快速发展演化时,处于蓝海区域,竞争并不激烈,甚至没有。随着接近红海区域时,原有商家、新进商家为了“鹤立鸡群”、“脱颖而出”,争夺有限的消费群体市场时,共同发现无法借助传统的平面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来实现有效竞争。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平台演进规则的明晰性引导着进化的消费群体越来越精于货比三家,而“交易量”、“好评量”、“差评量”、“收藏量”常常成为衡量模特们的三围指标。于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低成本的制造“欺骗数据”成了一条通向成功的“捷径”。
(2)获取短期借贷资金
大型电商平台为了提升己方的利润空间,提高市场份额,往往会结合金融机构资金、利用自身资金等,对一定在线商家会提供一定的借贷便利。这对一些迫切需要融资,又尚未具备相应条件的商家常具有难以抗拒的诱惑。为了顺利通过相关的审核环节,商家自然的走向了“数据欺骗”这条便捷之路。
(3)获取资本青睐
互联网领域的资本热潮,一浪高过一浪。这对触网企业是“前无古人的机遇”。而“催熟”本就是资本的“卫星”。在浮躁的时代,自然无法“寂寞”的自然生长,“野蛮催熟”成了大众共同的选择。0和1的二进制数据欺骗,自然就成了不二法门。
二、刷单的法律问题
综上,刷单--虚假的交易行为,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欺诈投资者的投资,操纵企业业绩。理性的辨析其背后的法律后果与风险,显得尤为必要。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提到,因片面宣传或者对比而误导购买者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因此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还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竞合;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四条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同时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明确指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即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及刷手,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刷单对于卖家,是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于“虚假买家”,涉嫌非法经营;对于消费者,极大的误导了正常的选购倾向;对于交易市场,带来了混乱、虚假的交易环境;对守法卖家,事实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伤害……
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竞争对手的民事赔偿;被监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被公诉机关提起关于刑事责任的诉讼。
三、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国家开展了专项行动打击此类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第六条突出强调加强对实体经营者网上经营、宣传的监督检查,实行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产品、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行为,坚决打击涉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查处重大仿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适应网络市场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和邮政局八部门决定于5-11月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更好地实现对网络市场的全流程、全链条精准监管,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治理网络失信问题,严厉打击通过组织恶意注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合谋寄递空包裹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
四、刷单的流程和财税处理方式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刷单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劈开其不正当性,看看当前实务中对刷单处理的基本情况。与所有追逐利益的经济业务的谨慎原则一样常见的刷单操作要点大致有二:1)是资金的安全;2)是交易平台现行业务规则的表面合规(实质就是对业务规则的数据欺骗)。基于多数情形的共性环节,大致的会计、税务处理如下:
刷单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监督资金的安全,其次是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确认收货和刷好评。
一般的流程和财税处理如下:
1、商家预先拨付刷单业务过程所需要的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某个人(常常为提供刷单服务的个人群体负责人)
-某企业(常常为提供刷单服务负责人控制的公司)
贷:银行存款-商家某银行
其他应付款-某个人(常常为商家实控人控制的账户)
2、商家取得销售(虚假的交易部分)
借:其他货币资金
预付账款-平台佣金(待发票后台及时申请后转入费用和进项税额)
预付账款-平台积分(待发票后台及时申请后转入费用和进项税额)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含刷单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商家退货、核销刷单交易(还原虚假销售数据)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某个人(常常为提供刷单服务的个人群体负责人)
-某企业(常常为提供刷单服务负责人控制的公司)
在此,笔者需要特别做风险提示:多数企业在本环节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往往无法完整收集、保存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导致在涉税事项申报时,缺乏能让税务机关信服的原始资料,最终含泪咽下大额补税的“哑巴亏”。
因此,对有此类历史业务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完善、保存好全过程数据的原始资料,在涉税领域做好“御林军”,化解有关风险。
4、向员工支付刷单费、向第三方个人组织者支付刷单费、向专业刷单公司支付刷单费(名义是运营推广费)
借: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风险提示:对公司员工支付的费用,存在劳务报酬、职工薪酬的争议(按新个税法的一般理解,倾向于职工薪酬);对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支付的费用,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前述费用无论是支付给个人还是提供服务的刷单企业,均存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辨析:本文阐述的刷单安排,并非基于合法框架下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税法上的“合理”性。
五、IPO审查的关注要点
笔者翻阅了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在IPO审查中的一些问询和反馈意见,证监会非常关心收入的真实性和销售的准确性,目前未发现拟IPO企业说存在刷单成功上市的情形。一般会问询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机器人刷机、刷单、虚构交易、是否存在商业欺诈;并说明核查方式和核查过程,如何核查收入和客户的真实性,是否引入专家的工作,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未确认收入
刷单行为并不是真实的货物销售,拟IPO企业的刷单如未确认收入,不会影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但会触犯平台规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因此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重点会关注“刷单”行为对于企业合法合规性的影响。
2、确认收入
部分拟IPO企业为了扩大营收,满足各类指标要求,可能会将刷单部分确认收入,经过前面的分析,卖家可以人为安排“真实”的快递单据、客户签收记录和买家回款,如果拟IPO企业通过体系外部资金进行循环,核查难度极大。一般核查通过关注一些硬指标进行分析:(1)快递费率和快递公司的函证;(2)客户群体分布状况、客单价、购买频次、异常波动;(3)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的分析判断情况;(4)客户的随机抽查和访问;(5)同行上市公司的公开对比数据。
【结束语】
从一般的实务处理(注意证据的完整性)需求来看,刷单不确认收入,这就需要对交易数据进行特殊性处理。对于刷单的冲销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是以退货还是其他的理由冲销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从资金流、物流和相关的佐证票流来看,表面上表现出来的是独立的完整的销售行为。同时,对于这样的冲销行为,有被作为认定刷单的依据的风险。
从实质性角度看,对于空包的处理,视为遗漏发货,实际未发货,认为可以按照销售不成立,冲销销售处理;对于使用小礼品邮包的,认为可以按照错发货处理,货物销售最后不成立,小礼品视为错发行为的补偿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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