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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23 14:5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重庆水务:已将2018年度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上市公司税讯】重庆水务:已将2018年度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重庆水务(601158.SH)于2019年3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度报告期公司已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大力税手附:重庆水务曾于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曾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税讯】重庆水务:将市财政局支付的污水处理结算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收入不满足不征税条件、或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601158重庆水务审计报告》【2019.3.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1267&stockCode=601158&announcementId=1205930666&announcementTime=2019-03-23

(二)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依据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相关规定,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征收。

2.根据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退税比例为70%。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第2项“公共污水处理”中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规定,重庆市大足区清溪水务有限公司、成都汇凯水处理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重庆市大足区清溪水务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免缴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至2021年减半以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成都汇凯水处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免缴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至2020年减半以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报告期公司已按上述政策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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