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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公司高管因为业务需要,暂时借支的现金,期末是否需作为关联方往来拉进行披露?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29 20:53
标题: 如果公司高管因为业务需要,暂时借支的现金,期末是否需作为关联方往来拉进行披露?

如果公司高管因为业务需要,暂时借支的现金,期末是否需作为关联方往来拉进行披露?

一般需要作为关联方往来披露。但是一般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因为不影响本会计主体的损益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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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性公司,对外是统筹统贷,当时集团与各子公司是挂往来,由于不影响本会计主体的损益和净资产,所以不作为关联方交易处理,是否正确?

关联交易也包含资金往来在内,并不一定只有影响本会计主体的净资产、净利润的才算关联交易。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3-29 20:5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由此可知,本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要披露其信息;与本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只有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才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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