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19〕24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
为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职责分工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其中,企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其全部研发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均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由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所在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二、鉴定工作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工作程序
各地按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由鉴定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各地科技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意见为最终鉴定意见。具体工作流程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所需资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见附件4);
7.技术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
(一)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集中组织一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县(区)级税务部门于4月15日—4月30日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技术鉴定后于5月31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见附件5)。
(二)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县(区)级税务部门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间的技术鉴定资料交接应制作移交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各项目相关资料清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地技术鉴定项目详细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16〕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3.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
5.附件5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模板)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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