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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炒单”“买单”骗税基本流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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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8 00:54
标题:
“炒单”“买单”骗税基本流程的案例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9
)粤
1204
刑初
7
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镜清,男,
1955
年
6
月
21
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
2018
〕
30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镜清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肇庆市高要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刘镜清提供了法律帮助。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镜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
年间,被告人刘镜清伙同陈雪芳、何瑞祥(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为帮助陈雪芳利用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在明知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
未提供货物出口
的情况下,
以该公司名义套用其他实际出口单位信息虚假报关
,利用海关编号分别为
532020160205232610
、
532020160205208435
、
532020160205235084
的报关单,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共
32
张,骗取出口退税合计人民币
334925.83
元。被告人刘镜清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约
2
万元。
庭审后,被告人刘镜清亲属已代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
2
万元。
被告人刘镜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查询材料。证明被告人刘镜清的户籍、前科、归案经过等情况。
2
、关于移送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涉嫌涉税违法犯罪线索的函、关于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书、关于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审理报告、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案的稽查报告、肇庆市松风贸易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情况表。高要市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情况、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管理系统查询情况及
49
张发票的基本情况、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关于新疆康瑞欣有限公司出具给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资金走帐明细等。证明国税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其中,根据《肇庆市松风贸易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情况表(货物出口单证备案资料)》,涉案关联号为
160701001
、
160702001
、
160601001
、编号为
532020160205232610
、
532020160205208435
、
532020160205235084
合计
334925.83
税款已全部退税。
3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查询材料。证明涉案人员陈润安、陈斯亮、陈雪芳以及祥和兴公司、松风公司的帐户明细情况。根据陈雪芳的银行帐户显示,
2019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该帐户有多笔款项转出刘镜清帐户。
4
、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卷资料(企业留存单证备案资料册),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
/
进境载货清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证明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货物报关情况。其中涉案编号为
532020160205232610
、
532020160205208435
、
532020160205235084
报关单的报关地点均为深圳市文锦渡,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32
张,涉及申请退税额合计
334925.83
元。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陈斯亮的证言。证明肇庆市松风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为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报关业务是由其母亲陈雪芳负责的,都是在办理好报关业务后,陈雪芳将收到了一整套报关资料拿给陈斯亮进行申报退税。经陈斯亮确认松风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为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报关业务的报关单有
6
份,包括涉案的
532020160205232610
、
532020160205208435
、
532020160205235084
。陈斯亮称其本人不认识刘镜清,但之前陈雪芳需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一个名叫刘镜清的帐户,陈雪芳就说刘镜清是报关公司的,将报关费转给刘镜清。
2
、证人邓某宁证言。证明
2016
年,何瑞祥利用邓某宁的身份信息登记开设
“
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
”
,其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但该公司实际是何瑞祥管理,邓某宁只负责产品的质量检查,每月领取工资的情况。
3
、证人邹某晴的证言,证明
2016
年
5
月份,其被高要区某财务代理公司安排负责高要祥和兴制衣公司的报税和处理经营账目等情况。
4
、证人庞某铿的证言材料。证明何瑞祥与其联系的情况以及其为何瑞祥经营的祥和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
三、同案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
、同案人陈雪芳的供述。证明刘镜清是何瑞祥介绍其认识,我是没有见过他本人,只是通过电话联系。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报关业务是由何瑞祥和刘镜清负责的。是
先由其
把松风公司的名称、报关编码
发给何瑞祥或者刘镜清,然后由刘镜清
取得其他不需要开发票的出口货物相关资料
,然后
套用其提供的松风公司的资料制作相应的报关单办理报关
,办完这些虚假的报关业务后,由刘镜清把相应的报关资料交给何瑞祥,然后再由何瑞祥把这些资料和肇庆市高要区祥和兴制衣有限公司
虚开给松风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给我,最后由我
办理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处理退税
的事情。
在我拿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就将相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约
1%
的好处费通过我或陈斯亮的私人银行账户转账到刘镜清的个人账户。经陈雪芳供认海关编号为
532020160205232610
、
532020160205235084
、
532020160205208435
经文锦渡通过陆路方式运输出口的,均是由刘镜清为松风公司办理虚假货物报关的报关单。
2
、同案人何瑞祥的供述。证明何瑞祥有介绍被告人刘镜清给同案人陈雪芳去办理出口报关业务,据其所知刘镜清
主要是在深圳市文锦渡海关从事报关业务
,他估计通过深圳市文锦渡海关出口涉及肇庆市松风公司与祥和兴公司的虚假货物报关单都是刘镜清办理的,具体有几份其不清楚。
3
、同案人陈润安、程乃平的供述。证明何瑞祥与他们联系的情况以及他们为何瑞祥经营的祥和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
4
、被告人刘镜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
2016
年,其通过何瑞祥认识松风公司的陈小姐,后刘镜清先后三次帮陈小姐
“
炒单
”
,即在松风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套用其他散户的出口货物进行报关,目的是顺利办理出口退税
,共获得好处费
2
万元。其为松风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的地点均在深圳罗湖区文锦渡。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镜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并提出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镜清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镜清无视国法,结伙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采纳。被告人刘镜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且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适用缓刑放在社会改造没有再危害社会和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镜清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刘镜清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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