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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高新企业:超年限亏损不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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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13 18:43
标题:
【中国税务报】高新企业:超年限亏损不可列支
高新企业:超年限亏损不可列支
宫昕
近日,M市甲区税务局在筛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亏损弥补税务处理存在问题。根据税务部门提示,A公司调整了申报数据,避免了税务风险。
症状:企业应纳税额大幅波动
最近,M市甲区税务局对重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风险筛查。筛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申报为0,2015年度~2017年度应纳税额分别为0、100万元、500万元。A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应纳税额呈现大幅波动,存在异常。
诊断:亏损弥补超出规定期限
税务人员从A公司的税收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中了解到,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初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2月起。
A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额为0,主要原因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额度较大。2011年,A公司申报的因大额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达9200万元。亏损弥补情况为:2012年800万元,2013年1200万元,2014年1500万元,2015年1500万元,2016年1000万元,余下3200万元亏损因超过5年无法弥补。
开展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栏次填列代码“200”,即“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栏次填列3200万元,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栏次填列26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填列26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税额均为0。
税务人员对上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A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够均衡,主要原因是不同年度弥补前期大额亏损产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化幅度较大。2018年在前期大额亏损已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后,又产生大额弥补亏损申报,使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
A公司如此操作,主要与其2019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10年。
那么,A公司对这一政策的适用是否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2月起,其2014年~2018年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准予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也就是说,A公司2011年度尚未弥补完的3200万元亏损,不得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税收政策。最终,A公司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作了修改,适用法定税率25%,申报企业所得税650万元(2600×25%)。
处方:最好做到“四个注意”
税收政策适用准确与否,是衡量企业涉税事项处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财税人员需要不断提升政策适用能力,加强审核,合理谋划,帮助企业用准、用好税收政策,分享改革红利。
为减少政策适用差错,预防税务风险,建议企业财税人员最好做到“四个注意”:注意税收政策适用期限,关注不同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予以准确划分;注意税收政策适用主体,准确掌握政策规定范畴,不能擅自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方式,不同的税收减免方式对应纳税额申报、计算以及财务核算等事项均有不同的规定;注意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从审批、备案到备查,税收优惠以及一些特殊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影响甚至决定着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质量,需要动态跟踪、定期自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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