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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2019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2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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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13 19:15
标题:
【北京税务】2019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2019.4.9
2019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http://12366.bjsat.gov.cn/rdwt/view?id=00E87A1762B84DEC92005E0592B8E2E7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个人购买住房几年后再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时间如何计算?
答:两年。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时间
孰早
开始计算,
到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止。
4.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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