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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税务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该缴的巨额税款去哪儿了?——唐守信 张炜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26 17:19
标题: 【中国税务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该缴的巨额税款去哪儿了?——唐守信 张炜

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该缴的巨额税款去哪儿了?


唐守信 张炜


近日,A股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收到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部门依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文件规定,对A公司2014年、2015年减持股票行为追缴营业税4400多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附加500多万元。

症状:大额转让原始股却无营业额记录

2017年4月,税务部门在收集外部信息时发现,上市公司A公司在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布的年报中披露,2014年度公司减持B证券3595万股,2015年度公司减持B证券2171.63万股。另据B证券披露的信息,A公司是B证券的原始股东。2014年~2015年,B证券的股价在8元~29元之间。税务人员判断,A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减持B证券会取得较大收益,但查阅该公司两个年度营业税的申报记录时,却没有发现大额营业额记录。

诊断:股票转让收益未申报营业税

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分类上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增值税和原营业税相关规定,归为“有价证券”。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由此可见,企业减持(卖出)上市公司股票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据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A公司是B证券的原始股东。2014年,B证券的股价在8.20元~23.08元之间;2015年,B证券的股价在10.20元~29.24元之间。按2014年每股12元卖出、2015年每股17元卖出的价格计算,A公司两年转让B证券股票的收益应在8亿元左右,应申报的营业税约4000万元(税率5%)。但2015年A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合并报表应缴营业税仅为30多万元、2015年合并报表应缴营业税仅为140多万元,两年合计应缴营业税仅为4000万元的4.4%。据此,税务人员初步认为,A公司未就2014年度、2015年度减持B证券取得的收益申报缴纳营业税。

随后,税企双方进行了反复沟通。税务部门日前正式向A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A公司也表示将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上述各项税(费)款。

处方:加强非经常性业务风险管理

非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业务一般不经常发生,因此其中的涉税问题容易被企业忽视。加之大企业在经营上具有点多、面广、线长和体量大的特点,任何一个政策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笔者建议,大企业一方面应认真学法并自觉守法,自觉提升税法遵从度;另一方面应健全税收内控制度,加强对特殊业务的税收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太白县税务局)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2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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