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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沪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得交叉持股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4-30 19:30
标题: 沪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得交叉持股

沪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得交叉持股


记者丨满乐


4月30日,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日,上交所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董事聘任解聘程序、明确了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明确了上市公司不得形成交叉持股三项内容。

新修改的内容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修改完成后的上市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除上述两项内容外,上市公司不得形成交叉持股的监管要求也被明确。深交所方面表示,修订的原因在于交叉持股可能会引致资产虚增、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并要求因司法划转、被动持有等特殊原因形成的交叉持股在一年内予以消除,且在消除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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