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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组织相关营销人员免费旅游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09:54
标题: 组织相关营销人员免费旅游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组织相关营销人员免费旅游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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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生产企业为激励营销人员积极拓展业务,组织各地优秀营销人员旅游并承担相应旅游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相关营销人员不是该企业雇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要求该企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http://pub.jsds.gov.cn/art/2017/9/14/art_34937_856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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