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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松炀资源:股改后、IPO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300万元,适用了国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5-19 00:14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松炀资源:股改后、IPO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300万元,适用了国税...
【上市公司税讯】松炀资源:股改后、IPO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300万元,适用了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缴个税的规定
松炀资源(603863.SH)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股改及历次转增中个税缴纳情况。
1. 2014年整体变更,折股前后未出现新增股本,不缴纳个税。“2014年7月1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5-00015号《验资报告》。本次变更前公司实收资本为2,980.00万元,股改后公司股本为2,980.00万元,公司股改时不存在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情况,免交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2、2016年(股改后、IPO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300万元,适用了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缴个税的规定。“公司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股份总数6,30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6,919.55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份6,300万股。……上述方案已于2016年8月29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为12,600万股。2016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松炀资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6,300.00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2,600.00万元。公司本次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均系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股本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本次转赠股本不存在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大力税手注:松炀资源前身松炀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由松炀有限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时不存在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情况。2016年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股份总数6,30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6,919.55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资本公积转增、新增股本6,300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获证监会通过首发IPO的批复。
《603863松炀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9.5.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1543&stockCode=603863&announcementId=1206263087&announcementTime=2019-05-13
四、发行人股改及历次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2014年7月8日,王壮鹏、王壮加签订《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二人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认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2014年7月1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5-00015号《验资报告》。本次变更前公司实收资本为2,980.00万元,股改后公司股本为2,980.00万元,公司股改时不存在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情况,免交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201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公司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股份总数6,30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6,919.55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份6,300万股。201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上述方案已于2016年8月29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为12,600万股。2016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第001321号验资报告,确认:松炀资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6,300.00万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2,600.00万元。公司本次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均系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股本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本次转赠股本不存在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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