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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5-26 19:28
标题: 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
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税,请问:4月1号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在税率调整前以及调整后两种情形下,应预缴税款要如何计算?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5-17 15:50浏览量:394打 印| A+| A-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适用税率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属期进行适用。(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前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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