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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收优惠--一文读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05
标题: 税收优惠--一文读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一文读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8-9 | 责任编辑:admin | 浏览数:81 | 内容来源:西安国税12366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覆盖面广、含金量高,如何才能准确享受这个政策?有哪些条件?怎么办理?需要报送什么资料?不要担心搞不清,本文为你详解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案例解读
  (一)案例一:

  A企业为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目录,其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无其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为100%;营业成本300万元,管理费用50万元。税会处理不存在差异,且只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填报表A100000、A107040及其他相关表格。

  提示:只能填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这个栏次,填到其它位置就错啦。

  (二)案例二:

  B企业为覆铜板生产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目录,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开具发票的主营业务收入700万元与投资收益200万元,无其他收入。后经税务检查调增2016年度未开票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企业按700/(700+200)计算其鼓励类收入占比超过70%,认为自己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
  注意,税法上的收入既包含开票收入,也包含未开票收入。

  B企业计算有误。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在计算比例时,应该把200万元的未开票其他业务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即其鼓励类收入比例应为700/(700+200+200)<70%,不符合优惠条件,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二、政策适用条件

  简单概括一下,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三个必要条件为“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三者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比较直观,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则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相信各位都对财会知识有了一定了解,收入总额的确认须按照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含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特别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利息收入等等,都必须纳入收入总额,作为“70%”这个比例计算的分母,分子仅含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拿前面的例子来讲吧,A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判定其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的前提假设为企业其他收入均为0。假如企业2016年度获得一笔500万元政府补助,则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500/(500+500)=50%<70%,企业此时则不再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

  三、政策办理

  符合了上面的这三个条件之后,又该怎样来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呢?

  A:目前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备案管理方式。也就是说,您只需要在不迟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申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啦。当然,这个备案程序是每年都要履行的。《备案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各位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准备资料

  (一)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补充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说明作为补充备案资料予以明确。

  五、享受优惠的涉税风险点


  之前内容中已经提到过一些风险点,比如收入总额确定错误。下面再为您梳理一下享受政策过程中其他一些风险点

  (一)程序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2.未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经营不符。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3.预缴申报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二)实质要件不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主营业务判定有误、收入总额确定错误、占比计算错误、汇总纳税企业在优惠地区内外的机构分配税款计算错误等等。比如某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它业务收入200万元,同时还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8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比例为83.33%(即1000/(1000+200)),达到70%的要求,自行备案享受。但是税务机关发现该计算有误占比应为50%(1000/(1000+200+800)),不符合条件。因为按照规定企业收到的分红应计算为收入总额。还要引起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三)与其它优惠叠加享受未调整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农林牧渔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具体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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