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 字 体:【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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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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