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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手车销售的财税管理专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10
标题: 二手车销售的财税管理专题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26 20:34 编辑

二手车销售的财税管理专题


个人卖二手车 免税 所以第一张增值销售发票可以不用开 另一张是二手车销售发票 到二手车市场去开

卖二手车如果要交税是要两张发票 一张是增值税销售发票 一张是二手车销售发票

同时 二手车市场开具二的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销售发票最重要也是没法替代的功能就是过户

如果企业卖二手车 企业有发票自己开具专票或普票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12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2-21 14:20 编辑

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可否抵扣增值税

连财

问: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主要需确认如下三个问题:
一、车辆购置业务可否抵扣增值税;
二、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其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三、销售二手车可否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
-
一、车辆购置业务可否抵扣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购买新车,从2013年8月1日起,如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其相关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经销二手车业务有如下两种渠道:

一是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是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一般纳税人销售且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二手车,适用增值税率17%,其他纳税人(免税除外,具体见三)均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如下两省国税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代征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湖北省、广东省国税局相关文件,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二手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凭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综上所述,如果二手车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所售二手车在之前已抵扣过增值税,则销售二手车时,其适用税率为17%,如果直接销售对象非其他个人,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买该二手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且非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能扣除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18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21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9-15 22:26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6-01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 ... do?id=204612&flag=1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前一段时间,我们接到部分人民来信反映二手车经营业务中有关增值税问题,同时,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向总局反映,部分纳税人取得了二手车经销的资质,但其实际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直接过户到购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上述行为如何征税问题产生分歧,因此,请示总局对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代理销售业务进行进一步进行明确。
    二、什么是销售二手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三、代理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如何征税?
    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2226/n2271/n2273/c158432/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5 22: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0-09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33064&flag=1


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部分经销企业既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又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经纪业务,为进一步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使用,我们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业务属于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1866/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4 21:43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文号:商建字〔2016〕8号 发布日期:2016-06-08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七、加快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各地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4 21: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2016-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已经具备条件的行业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支持二手车贷款业务,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银监会、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4 21:44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号:工商市字〔2009〕212号 发布日期:2009-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市场开办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二)公安部门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 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强化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实地检查、抽查和分类指导。对发现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协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责任落空。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
    (四)加强法制建设,实施长效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针对二手车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二手车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工作成效。发挥多种媒体和载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听取行业协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24 21:45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文号: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5-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0-13 10:34

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应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纪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拍卖企受托拍卖二手车取得的收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它单位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减按2%代征代缴增值税,并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购进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增值税;购进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并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普票或专票),再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6.其它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其他个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要代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4 21:46

二手车交易后发票怎么开?



2017-02-24 南国早报 二哥税税念


二手车交易后,发票怎么开?

买过二手车的人可能知道,交易后,需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不过,不少消费者在开发票时常常“碰壁”:销售二手车的商家并不开具这份发票。这样的商家是否有偷税嫌疑?事实上,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的问题并不简单,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11月15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为纳税人一一解释。

张先生刚从大学毕业,与朋友开了家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他只能购买其他企业转让的二手车用来跑业务。买卖双方很快就销售二手车达成了一致,但是销售方居然表示自己不开发票。张先生心里犯嘀咕:难道是对方想偷税?

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才能开具。因此,如果是与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交易,消费者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这意味着,像张先生这样,企业与个人发生二手车交易情况的,需要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的二手车交易,也是如此。

那么,二手车交易后,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取得发票?

1、
销售方是企业,则销售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让二手车开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持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全部联次以及《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已经过审批的《审批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特别注意的是,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2、
销售方是个人,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持销售的二手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4 22:06
机动车销售和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
/叶全华

机动车销售和二手车转让、过户和销售开具怎样的发票时常有人问起。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里面还是有许多的情况区别。

一、机动车零售的发票使用


1.使用票种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中准予抵扣的扣税凭证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可以据此通过专用数据采集认证系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发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3.盖章要求


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需要注意的,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4.开具的特殊要求


“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5.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处理


由于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办理后续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手续,因此,对于消费者丢失作了特殊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后发生发票丢失的,并且尚未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则按如下程序补开和红冲: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据此办理后续手续;(4)履行前述手续后,销售方据此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对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则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属于报废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再流通。


对于二手车交易开具的发票比较特殊,要搞清楚,先得理理几个规定:


第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基本精神,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一般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而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也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因此,二手车交易一般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或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


同时,明确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7)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第二,关于二手车交易的发票开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增值税相关政策


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政策出资一定的模糊性。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2)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条件是三个方面: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同时,根据税总2012年6月8日对该公告的解读,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二手车受托代理销售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在当时,属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时期,故不征增值税没有问题。但是,推行营改增后,经纪代理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第二,根据现行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一)二手车经销业务,由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旧货缴纳增值税。(二)二手车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三)二手车直接交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出售时应该按照出售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执行(适用税率或者简易),并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对于企业发生二手车直接交易行为的,从增值税抵扣角度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用于按照规定抵扣,但是从二手车管理的特殊性看,有需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而出现了两票行为。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22 00:07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2-22 00:08 编辑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雷云涛、刘晓伟,《中国税务报》2012年8月6日星期一第3496期《中国税务报》第12版):“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而不用机动车转让方开具发票。”

    可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卖方如果是单位,财务怎么做帐?这在制度设计上是有瑕疵的。

    此外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其已抵扣的二手车,而要抵扣进项税,而二手车发票没有设置抵扣联。

    2.开具增值税发票,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9]63号)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款抵扣凭证,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进行换票时,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联上注明的内容和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联粘附在相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作为不代征税款的依据。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配合企业的换票行为,不得故意推诿或拒绝。开具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征增值税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

   (2)关于明确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9〕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 年1月1日后购进的属于不纳入应征消费税范围的机动车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抵扣税额。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目前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且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为解决销售二手车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的征收入库问题,对管辖业户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管辖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的记账联由纳税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存根联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购方作为入账及抵扣凭证,发票联作为开具《二手车销售减(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依据。

   (3)《鄂尔多斯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凭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不包括其他个人)出据的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完税证等凭据,代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其出据的凭据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的记帐联后。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依据《二手车买卖合同》和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审查普通发票或缴款书、完税证上的金额,发现与交易额不符,可责成纳税人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按交易额补足税款。”

http://bbs.esnai.com/thread-4898217-1-1.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28 00:35

【提个醒】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公司处置二手车要及时申报收入啦!

原创 2017-12-27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问:“老师,我公司处置公司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如何开具发票?”

答:“公司处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企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双方据此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问:“老师,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有哪些?”

答:“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那老师,我公司不属于您所说的能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现处置公司名下车辆,由其他企业出具发票,我公司依据什么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第五联为存根联。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在二手车交易中,部分出售方,取得不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联次。

出售企业可以凭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一联次的复印件,加盖二手车交易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作为原始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问:“真奇怪,明明是我公司销售车辆,却需要其他企业来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企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我公司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这个问题确实是属于二手车交易的特殊现象,是因为二手车交易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政策规定处理此事。

但是,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我们可以借鉴一下:

1、《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三、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购销业务,下同)直接销售二手车,凭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直接销售二手车,可以自行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然后到相关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贵公司可以借鉴一下。”

问:“呃,明白了,老师,那多问一句:如果我单位销售二手车,不给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我公司是不是可以不在账面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继续提折旧呢”

答:“呃,我也明白了,这才是您要问的重点!

在以前,《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属于游离在发票监管体系之外的发票,税务机关没有严格监管,因此存在很多企业名下车辆已经转让,却继续计提折旧的偷漏税现象。

然而,随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45号公告)的发布,该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公告指出: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也就是说: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监管,纳税人处置二手车的信息将被税务机关即时记录在册。因此,公司应及时进行相关的涉税事项申报,不要弄巧成拙。”


越来越严苛的税收征管管理,必然要求企业的财税核算越来越规范,纳税人应及时掌握税收新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0 00:53

个人出售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增值税和开票处理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257 发布时间:2018-05-18


摘要:当下,私家车越来越多,二手车的交易也就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对于二手车的交易、税收处理和发票开具,主要是在单位,对于多数私家车来说,换车的之前不多,因此对于交易比较陌生。近来开始不断增多,于是有许多人想了解。 一、归入二手车的一般范围 汽车作...


  当下,私家车越来越多,二手车的交易也就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对于二手车的交易、税收处理和发票开具,主要是在单位,对于多数私家车来说,换车的之前不多,因此对于交易比较陌生。近来开始不断增多,于是有许多人想了解。


  一、归入二手车的一般范围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自然有一定的特殊管理措施。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2号)规定,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因此,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照规定不得再次进入流通和运行,也就不属于二手车范畴。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增值税处理


  1.基本规定。对某一事项需要确认税收政策的适用时,自然,首先需要查阅其对应的基本规定,然后再一步步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限定,明确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明确了对于物品的规定。


  2.二手车是否属于物品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分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另外,明确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符合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外,免征增值税之后,一般相应的随征附加税费也是免征,零星征收的金额也不大。进而就最关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明确了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一般情况下,二手车销售的价格是会低于原值的,那么也就没有了余额。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收藏车会增值,那么玩这种的人也是基本不差钱的。


  三、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开具


  1.在哪里交易?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2.在哪里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3.开票有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


  说到这里,个人销售二手车的税收和开票应该有个基本了解了吧~






http://www.shui5.cn/article/23/120967.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18 00:56

二手车的15个涉税问题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132 发布时间:2018-11-16


摘要:一、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

  一、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三、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四、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五、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哪里进行?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例:某小规模公司向个人转让二手车属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小规模公司应该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七、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九、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要交增值税吗?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商贸企业,主要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甲公司实际经营模式为:甲公司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将收购款转付给卖方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甲公司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请问甲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如甲公司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甲公司不向卖方预付货款;

  (二)卖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甲公司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行驶证;


  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十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http://www.shui5.cn/article/f7/124467.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21 19: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4号
『发布日期』2018-11-29
为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手车发票,是指发生二手车应税销售行为、据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二手车发票仅限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除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资产处理证明。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其中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不代征增值税,由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一)“卖方单位/个人”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六)“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十二条二手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销售额,并追征税款。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情况的辅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查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二手车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概念和联次;
  (二)规定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三)明确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规范;
  (四)明确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其它管理事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21-1-4 00:07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发票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 2020-08-3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一、二手车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所称二手车的具体范围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号令)执行。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领流程
(一)票种核定
初次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查验后退回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回
该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需携带单位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应向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服务单位购买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并接受开票培训。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发票领用
纳税人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由本单位领票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发票开具规定
1.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即,按照财税2020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计算、发票的开具及纳税申报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及“政策解读”的规定执行。
2.二手车经纪业务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纳税人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3.二手车直接交易业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某小规模公司向个人转让二手车,属于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小规模公司应该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xxgk2019/tztg/202008/t20200831_58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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