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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6-12 22:4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超华科技:因孙公司2014年确认虚假废料收入277.05万元、引致投资者...

【上市公司税讯】超华科技:因孙公司2014年确认虚假废料收入277.05万元、引致投资者起诉,赔偿投资者和解款3579万元

超华科技(002288.SZ)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在 2014 年虚假确认了废料销售收入 2,770,505.13 元,导致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由此导致部分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累计收到 582名投资者针对上述事项的起诉状,要求公司按照证券虚假陈述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截止报告出具日公司赔偿投资者和解款3579万元。“2018年公司已与 294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应付和解/调解款3,579万元均计入本年“营业外支出”。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已支付的和解/调解款 3,068.34 万元,其余 510.46 万元于审计报告日前已全部支付。”

《002288 超华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6.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7947&stockCode=002288&announcementId=1206341922&announcementTime=2019-06-10

七、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5,939,382.69 元。请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确认该项损益的具体构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具体性质、金额、流入时点、具体的会计确认过程、依据及会计处理分录,以及对此履行的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

公司回复:

1.2018年营业外收入构成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中“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主要是因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 号),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因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在 2014 年虚假确认了废料销售收入 2,770,505.13 元,导致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由此导致部分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累计收到 582名投资者针对上述事项的起诉状,要求公司按照证券虚假陈述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有 294名投资者已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公司按和解(调解)金额合计支付了人民币3,068.34万元,年末尚未支付金额为 510.46万元,合计 3,578.79万元均已列入2018年营业外支出。

因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单个案件涉案金额较低,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同时相关案件金额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条所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公司已及时将相关案件情况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
九、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外支出——补偿金支出 3,579万元,均系报告期新增。请说明该费用的性质、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约或纠纷事项。请会计师对上述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因 2017年 12月 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因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在 2014年虚假确认了废料销售收入 2,770,505.13元,导致 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由此导致部分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18年公司已与 294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应付和解/调解款3,579万元均计入本年“营业外支出”。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已支付的和解/调解款 3,068.34 万元,其余 510.46 万元于审计报告日前已全部支付。

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约或纠纷事项。

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公司实际支付投资者和解款 3,068.34万元,应付未付金额 510.46万元。我们逐一检查并核对了判决文件、和解协议、对应款项支付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列支金额准确,会计处理未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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