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每日一问:没有比这回答仔细的私车公用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6-23 23:42
标题:
每日一问:没有比这回答仔细的私车公用处理
每日一问:没有比这回答仔细的私车公用处理
xiaochenshuiwu
公司制作规章制度,允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在公司内部报销,员工报销的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发生的该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
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