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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补助准则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利润表观”的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6 00:34
标题: 政府补助准则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利润表观”的准则


政府补助准则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利润表观”的准则,侧重于实现政府补助与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在利润表中的合理配比,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所确认的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等在很多情况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债”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规定(因为,能够确认为递延收益,就说明已经满足“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条件,确认负债所需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条件就不满足,因此递延收益严格来说并不是一项负债,而是一项“等待计入损益的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观的立场上看,资产负债表观侧重于对各项资产、负债和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并以资产、负债的变动而不是交易的完成来定义损益(例如,企业合并准则中要求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如果从传统的利润表观出发,是很难理解的,因为传统的利润表观认为只有在相应的交易过程完成之后,即利润已经“赚得”(earned)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益)。如果采用彻底的资产负债表观,则政府补助将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存在后续分摊的问题。


事实上,在IAS 41(农业)中,因为IFRS下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首选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样对企业收到的农业补贴的核算就出现了传统的政府补助准则无法适用的问题,所以IAS 41不得不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对应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计入收益。


可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3-2-59(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购买方账面上的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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