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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 |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 |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 | 规定钻石从交易所进入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
《中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 | 保障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者行为,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市场体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 | 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 | 增加中高端消费品供给,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目标。同时各有关部门需完善市场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督,完善产业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舆论引导来促进消费品工业升级,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关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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