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业务,建议以3101号准则作为执业依据,后附以客户名义编制的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或者文字说明。我们的鉴证结论表述为是否未发现后附的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或股权转让情况说明与我们通过执行鉴证程序获取的证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因为这类业务很难以会计准则或者修正后的某项特殊编制基础来进行编制,只是对客观情况的核实。这类业务很难归类为传统的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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