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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菲利华:入选财监【2019】18号77家医药行业专项检查名单——经自...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7-4 22:2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菲利华:入选财监【2019】18号77家医药行业专项检查名单——经自...
【上市公司税讯】菲利华:入选财监【2019】18号77家医药行业专项检查名单——经自查,不存在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不存在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问题
菲利华(300395.SZ)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6月3日发文(财监【2019】18号)选取了77家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司被列入地方财政厅(局)2019年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中,经省财政厅检查,公司披露因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亦不存在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不存在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行为。
地方财政厅(局)2019年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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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酒厂 |
|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
|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山西兰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
| 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格瑞仕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 |
| 哈尔滨儿童制药厂有限公司、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药业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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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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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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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乐氏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 |
| 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 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 |
|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南宁市金马制药厂(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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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攀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云南大唐汉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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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州和盛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青海省瑞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久美藏药药业有限公司 |
| 宁夏启元国药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药业(宁夏)沙赛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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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有限公司、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问题:财政部于2019年6月3日发文,对77家药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省市财政厅62家检查名单中。请申请人说明上述检查的进展情况,申请人是否就检查重点内容予以自查,申请人上述检查事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是否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列入财政部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企业名单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官网2019年6月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根据《通知》,财政部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取了77家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为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上述77家药企名单中包含申请人,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检查。上述检查的重点内容详见本答复“三、申请人对检查重点内容的自查情况”
二、上述检查的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务中无医药相关业务。截至本答复签署日,申请人尚未收到具体开展上述检查的通知。
2019年6月4日,公司在财政部官网上看到通知后,立即与湖北省财政厅驻荆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联系,了解到公司被抽取到检查名单的原因是公司前身—荆州市菲利华石英玻璃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荆州市菲利华石英玻璃有限公司医用氧速递中心”(以下简称“医用氧速递中心”),于2004年,曾从事医用氧气的生产销售业务在原荆州市卫生局(现职能部门为荆州市医疗保障局)做过备案。医用氧速递中心于2004年2月20日成立,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并于2011年1月7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不含医用氧的生产、销售。自2010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过后,公司不存在经营任何医用氧销售相关业务的情形。
公司对于“医用氧速递中心”早已注销的情况,已向湖北省财政厅驻荆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汇报,并具体介绍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结构和近年经营情况,说明公司不属于医药行业,公司业务领域不涉及医药行业,建议其向湖北省财政厅反映实际情况,考虑更换检查对象,目前正在等待回复。
三、申请人对检查重点内容的自查情况
按照财政部检查要求,申请人组织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于2019年6月10日开始,对2018年度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就《通知》要求四项重点关注事项的自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费用的真实性。
1、自查内容: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2、自查方式及过程:公司抽取了上述会计期间单笔金额较大的销售费用单据,查看发票是否真实、合规,发票是否有相应合同支撑,检查费用的审批是否按公司制度执行,并检查资金流向是否与合同单位相符。
3、自查结论:公司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公司销售费用列支均有充分依据,真实发生,审批手续齐全;公司不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不存在从同一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上述自查期间公司销售费用中无会议费支出;不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给公司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二)成本的真实性。
1、自查内容: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2、自查方式及过程:公司抽取了单笔采购金额最大的10笔原材料采购凭证进行检查,检查公司采购原材料是否均有合同或订单,是否有审批,检查原材料入库时是否经检验员签字的验收合格凭证、核对供应商结算货款时,发票、入库单及订单是否相符,检查公司与供应商之间除了业务往来有无其他资金往来。
3、自查结论:公司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通过检查,公司不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不存在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不合理的现象,不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三)收入的真实性。
1、自查内容: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2、自查方式及过程:公司抽取了单笔销售金额最大的10笔销售凭证进行检查,检查公司销售是否均有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核对出库单与物流单据及发票是否一致,核对账面收入与申报税务机关收入及发票是否一致。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向该等客户发生支出的情况。
3、自查结论:公司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公司不存在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不存在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四)其他
1、自查内容: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按照釆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2、自查方式及过程:公司打印银行开户清单,公司账面银行账户与开户清单核对一致,现金支出均有适当的审批手续,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与明细账及报表是否一致;营销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根据销售业绩计算绩效工资,公司每月发放薪酬时统一从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到员工个人银行卡中;核实公司客户档案,检查是否存在医疗机构等医药行业客户;公司每月末对存货进行盘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检查合同签订时是否有适当的审批,检查销售出库单是否经适当审批,检查销售发票是否与收款金额及付款单位相符。
3、自查结论:公司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公司不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合规;公司不存在医疗机构等医药行业客户,不存在按照釆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有效,不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公司自查记录,复核公司自查方式及自查结论,并予以核查,结合对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内控鉴证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从事石英玻璃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业务领域不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医药行业。申请人已就《通知》中检查重点内容予以自查,不存在《通知》中列示的重点检查内容中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根据《通知》要求的检查事项被行政处罚的可能,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从而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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