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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7-4 22:28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唐德影视: 连续十二个月内涉诉额累计达1.7亿元,其中因演出合同纠...

【上市公司税讯】唐德影视: 连续十二个月内涉诉额累计达1.7亿元,其中因演出合同纠纷、向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索赔损失及违约金等6382.4万元、并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已裁定冻结财产、尚未执行)


唐德影视(300426.SZ)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即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7,011.09万元(含原告诉求已明确的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下同)。其中,因与艺人及其经纪公司演出合同纠纷6,382.40万元。“唐德影视诉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请求解除演出合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382.4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名下6,382.40万元的财产。本案将于2019年7月12日证据交换、7月19日开庭审理。”

《300426 唐德影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19.6.2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887&stockCode=300426&announcementId=1206403334&announcementTime=2019-06-27%2019:5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即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7,011.09万元(含原告诉求已明确的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下同)。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4,378.89万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632.2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1月唐德影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唐德影视诉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请求解除演出合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382.40。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名下6,382.40万元的财产。本案将于2019年7月12日证据交换、7月19日开庭审理。


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尚未到执行阶段。


附:裁判文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云翔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财保170号


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28。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云翔,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5号院2号楼7层802。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


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63 823 972.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千三百八十二万三千九百七十二元六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周维平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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