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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7-17 17:19
标题: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提示...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提示:被投资单位已备案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不能申报经营所得,无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请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其个人合伙人取得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是否需要按季度申报“经营所得”?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7-17 16:08浏览量:11打 印| A+|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现有业务规则,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核算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办理“经营所得”申报。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907/130c69aad03041a4888ffe6769e47b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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