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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小额零星的税前扣除,可否适用三万标准? 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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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7-2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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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小额零星的税前扣除,可否适用三万标准? 2019.7.15
小额零星的税前扣除,可否适用三万标准?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案例模板】本案例模板由BJ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某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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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度支付给个人房东的房租,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企业支付给三个个人房东的房租,月租金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全年租金12万元、24万元、36万元,合计72万元?
1、提案人意见及依据
企业认为全部租金已经实际支付,应允许在不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上述28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2018年8月30日在“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时做出解释: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这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代表总局进行的辅导,这里其实是在所得税扣除上借用了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额度,实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相关凭证的金额标准应按28号公告执行,减少当事人的遵从成本。企业主张自己支付的全部租金,在取得合规收款凭证的基础上税前扣除。
2、反对方意见及依据
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意见由当地一家脱钩改制所负责。该所所长不赞同企业提出的扣除意见,所长认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房租应当适用按次起征点,也就是每次(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企业支付给三位房东的租金均超过按次标准,已经超越了28号公告的特殊规定,仍需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终的处理结果
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不一致,恰好企业也有外部聘请的税务顾问。税务顾问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三位自然人股东取得房租的情形,属于法定的按期(按月)纳税情形,可执行三万元标准。经过耐心沟通协调,出具所得税年度申报意见的税务师事务所认可了企业和税务顾问的意见。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上述三万元免税标准(28号公告的小额零星标准)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经提高到按月10万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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