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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万通智控:收购标的因不服评税通知向德国税务机关提起复议,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7-20 23:57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万通智控:收购标的因不服评税通知向德国税务机关提起复议,要求...

【上市公司税讯】万通智控:收购标的因不服评税通知向德国税务机关提起复议,要求退税142.51万欧元——若于交割日后实现退税、应作为额外交易对价由买方支付给卖方(附交易双方涉税事项约定)


万通智控(300643.SZ)于2019年7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股权之一WSH因不服 2011--2014年财政年度的基于一般税务领域审计结果的评税通知,向德国锡根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税务机关退税约 142.51 万欧元。如果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后买方或任何目标公司以现金、抵销或信用方式收到的退税(“退税”),买方应将其作为额外部分的购买价格支付相应卖方。

大力税手注:本次交易标的为WMHG 位于德国、捷克和美国的业务公司的100%股权和位于中国的两家业务公司的100%股权以及目前供德国业务公司WSH使用的位于德国的土地资产。

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股权资产包括 WSH的100%有限合伙人权益、WIW100%股权、WCZ100%股权、WSS100%股权以及 WSC100%股权,为控股股权收购。

《300643 万通智控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2019.7.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1735&stockCode=300643&announcementId=1206432797&announcementTime=2019-07-08%2019:52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未决诉讼或法律、经济纠纷

1、交易标的涉及的未决诉讼或法律、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

(1)WSH

根据境外律师 Rödl & Partner 出具的《标的尽调报告》(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和《税务尽调报告》(Tax Due Diligence),以及《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WSH 涉及的诉讼及法律纠纷如下: ……

B、2017 年 3 月 23 日,WSH 以不服 2011 年财政年度至 2014 年财政年度的基于一般税务领域审计结果的评税通知为由,向德国锡根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税务机关退税约 142.51 万欧元。……

(2)WSH 要求退税案

WSH 要求退税案中,WSH 要求退还金额约为 142.51 万欧元的税款。《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第 16.2 款 c 项已对此进行了约定,如果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后买方或任何目标公司以现金、抵销或信用方式收到的退税(“退税”),买方应将其作为额外部分的购买价格支付相应卖方。

……

(八) 保证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11(1)条,WSV 和 H&T KG 以独立担保的形式向买方声明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下声明(“保证”)自协议签订日起至交割日是真实无误的:

1、卖方的保证……(7)税务

就卖方而言,以下陈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无误的:

A、任何股权资产维护的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账簿和记录都已得到妥善维护并且是最新的;

B、所有股权资产所涉及的任何类型的交易和交易的转让价格在各方面都是公允的,已经被适当和完整地以文件形式记录,并且该些文件在交割日时应在各家股权资产的办公室中完整提供;

C、任何股权资产均不是任何税务赔偿协议或安排的一方(为避免疑问,包括税收分享协议及类似协议),并且均无义务就任何税项向任何人作出弥偿或付款;

D、除数据库中的文件夹批露内容外,任何股权资产与任何税务机关之间不存在正式争议;

E、主管税务部门已对 WSH 至 2014 财年和 WCZ 的 2004、2005、2011,和2012 财年进行过审计。目前,没有任何股权资产涉及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或收到任何此类税务审计的机构或拟议机构的通知;

F、根据股权资产对应税务机关的德国法律和非德国法律,任何公司都没有具有约束力的税务裁定,也没有任何类似的措施;

G、任一股权资产均未签订任何损益转让协议;

H、所有公司均不承担增值税组的责任;

I、所有要求在交割日或之前提交的股权资产的纳税申报表(包括相关延期)(“纳税申报表”)已经或应当及时(包括相关延期)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

J、所有此类纳税申报表在交割日已经并应完整、正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没有误导性,并已经或应在所有重要方面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准备完毕,且此类纳税申报表显示的所有应缴税款均已经或将会及时(包括相关延期)支付;

K、对于未通过税务因素重新加计的任一股权资产的账簿,没有任何因税务原因在资产上的减计;

L、不存在会触发股权资产或买方纳税行为的任何持有期 、通知税务机关的义务、或在交割日前因交易启动而导致的其他限制或义务(若在交割日后未遵守)

M、任一股权资产均不承担根据德国税法第 75 条或非德国税法下的类似法定条款下的任何责任;

N、所有增值税和贸易税豁免均已正确适用,且相关股权资产都有适当的文件向税务机关证明这一点;

O、任何股权资产的股东贷款(如有)的公允市值不低于所缴纳应收款项的相应面值(加利息,如有),且相关股权资产可以通过适当的文件证明这一点;

P、所有股权资产均不必承担与出售相关公司有关的任何费用,且不会有任何可能导致股权资产层面税负的已经或将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Q、任何股权资产之间现有的集团内公司贷款(如有)的还款或其他结算不应触发预扣义务;

R、所有股权资产均没有任何外国常设机构;

S、所有股权资产都拥有所有必要的文件来证明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特别是免税证明);

T、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附加税收资产负债表和补充税收资产负债表中(如有),列出的 WSH 资本账户均存在且真实准确;

U、研究和开发的费用(“研发费用”)支出处理正确。如果任一股权资产申请对研发费用进行特殊税务处理(例如但不限于中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所有先决条件都已经满足。

……

(十)税务

1、资本利得贸易税(德国)

(1)双方假设卖方出售和转让 WSH权益产生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贸易税,因为此类权益最终由个人而非公司实体持有。

(2)如果与上述第 1 条相反,出售和转让 WSH 权益产生的资本利得需缴纳贸易税(“资本利得贸易税”),该资本利得贸易税将对 WSH 作为债务人进行评估计算,但经济上应由卖方承担。相应地,WSH 将被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以及 2019 年度账目的预计贸易税中预提相应贸易税额。在此方面,应适用以下规定:

(3)就适用上述第 2 条而言,双方同意 2019 纳税年度 WSH 的贸易税申报(“2019 年贸易税申报”)应将出售和转让权益产生的资本利得视为应缴纳贸易税。

(4)卖方承诺在 WSH 审阅报告定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 CORE 德国公司关于出售和转让权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金额,并将其纳入 2019 年贸易税申报中。CORE 德国公司或由其自行决定 WSH,应在 2019 年贸易税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20 个工作日向卖方提供 2019 年贸易税申报草稿供卖方审阅和评议。2019 年贸易税申报须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无故扣缴。

(5)双方在此同意,WSH 作为债务人的资本利得贸易税应计入交割项目,并作为财务负债从买价中扣除。

(6)根据协议约定,应当对财务负债进行审阅并可能会进行调整,之后任何资本利得贸易税调整及其对购买价格的影响,协议中有关税务的本节都应适用,但是如果有任何根据协议进行的财务负债的调整,在本节意义下,调整金额应当成为并被称为(新)“预估资本利得贸易税”。

(7)WSH 在此任命 Ernst & Young GmbH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作为授权代表(杜塞尔多夫,Graf-Adolf-Platz 15,邮编:40213), Jürgen Schimmele博士作为经办人,在主管财政机关和税务法院有权代表 WSH,并接收关于资本利得贸易税诉讼的任何正式函件(“贸易税代表”),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8)贸易税代表有权对主管财政机关作出的 2019 年贸易税评估提出异议,并针对财政机关或任何税务法院有关 2019 年贸易税评估作出的决定或签发的命令向任何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包括联邦财政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律救济)(“贸易税救济措施”)。因贸易税救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贸易税代表有权采取一切与贸易税救济措施有关的行动,特别是(但不局限于)采取诉讼、进行申请、提起反诉、参加听证、提供和接收官方函件、通过和解协议终止法律纠纷、放弃或确认、提出法律救济、撤回或放弃索偿,以及作出单方面声明(“贸易税法律行动”)。因贸易税法律行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各方特此同意就贸易税救济措施和贸易税法律行动相互促进、支持、配合,并以贸易税救济措施和贸易税法律行动为目的,应提供相应另一方合理要求的任何相关信息或文档。

(11)WSH 应当提供贸易税代表且卖方应保证贸易税代表将立即交付买方指定的专业法律或税务顾问(“买方贸易税代表”),从主管财政部门和/或主管法院收到的与贸易税救济措施或贸易税法律行动有关的每个书面文档的副本。

(12)WSH 特此承诺不会:①进行 2019 年贸易税申报,②采取任何贸易税法律行动,以及③就资本利得贸易税和贸易税补救措施与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法院进行书面通信。特别是没有贸易税代表的事先同意,WSH 就 2019 年贸易税评估不会撤回任何针对 2019 年贸易税评估或与贸易税救济措施相关法院命令的救济措施。

(13)卖方应该,并应促使贸易税代表:①在每一阶段的贸易税救济措施和贸易税法律行动中定期通知买方贸易税代表,②及时向买方贸易税代表提供其发送到或从财政机关或税务法院接收到的与此相关的每个文档的副本,以及③在相应到期日期前至少[10]个银行工作日向买方贸易税代表提供每份书面信件的草稿。买方贸易税代表有权参加财政机关举行的,与贸易税救济措施和贸易税法律行动有关的,所有会议和法院听证会。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2、税收补偿

针对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时段的所有税收,或可归因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发生的诉讼的税款,以及目标公司所欠税款或应承担的税款,卖方有义务补偿买方或者买方自行决定的目标公司,使其免受损害。

(1)卖方不负责任何可补偿的税收,若可补偿税收:

A、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最终由卖方或目标公司支付的;

B、已在预提税款或税务负债中核算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并已在购买价格中考虑;

C、可归因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i)由于生效日期后引入的会计和税务原则或公司实操(包括纳税申报方法)的任何变化造成的,或(ii)生效日期后任何交易、行动、疏忽、声明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任何税收选举权产生的变化、任何纳税申报的修正、终止任何税项合并计划、批准或实施任何重组措施或出售任何资产)造成的,但根据强制法律规定适用的除外;

D、应向第三方追回的可补偿税款;

E、在没有其他情况下,如果引起可补偿税款的情况直接导致相关公司在生效日期后某一纳税期间(或其中部分)实际减少了本应缴纳的税款(例如:交割日期前的时段到生效日期后的时段,由于折旧摊销期间延长、高摊销/折旧津贴、资产税基的增高、一般税收可扣除负债或预提项目不被确认),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该情况导致了逆转效应,应补偿税款应相应减少。

(2)任何在本节下补偿款项,相应卖方应在以下两项时点中相对较晚时点支付: A、买方或任何目标公司已经通知卖方支付义务并提供相关的税收评估通知(“税收评估通知”)或其他付款通知后的二十(20)个银行工作日,或 B、税款到期日前两(2)个银行工作日。

(3)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后买方或任何目标公司以现金、抵销或信用方式收到的退税(“退税”),买方应将其作为额外部分的购买价格支付相应卖方,如果: A、退税金额应当减除因退税而相应增加的税收的现值净额;且 B、退税金额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为流动税务资产或者应收款项的,不予支付。

根据本条全额退还的税款,特别包括根据协议中所述在诉讼中获得的任何退税。

(4)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收到的退税(以现金支付、抵销或信用方式)或税务机关作出的任何有关退税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5)根据本节应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应在相关税收评估通知生效(最终具有约束力且不可上诉)后的十五(15)个银行工作日内到期支付。

(6)买方根据本节提出的索赔应在有关公司的税收评估通知生效之日起九(9)个月后失去时效,该通知与交割日期之前或包括交割日期在内的任何期间有关(不包括最终复审的申请)。

3、买方条款

(1)生效日期当年,除非中期财务报表或与税收有关事件允许就生效日前后期间的税款进行精确拆分或分配,生效日期当年的总税款应根据当年生效日期前后月份比例在买方与卖方间进行分配。

(2)在到期时,买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对生效日期后一天之前全部或部分纳税期间有关的应纳税期间的全部应由目标公司或以目标公司名义进行的纳税申报的税款进行申报。买方应不迟于申报日期前六(6)周向卖方提供该等纳税申报的草稿(包括财务报表和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目标公司提交的所有生效日期后一天之前全部或部分纳税期间有关的应纳税期间的此类纳税申报以及任何对纳税申报的修改,须事先征得卖方的书面同意;但卖方在收到完整的纳税申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买方应根据卖方的指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编制和提交此类纳税申报和修改。

(3)在涉及到本节(一)和(二)款所述的任何税收或退税,或卖方就其本公司的股份或权益应缴纳任何所得税的每种情况下,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供(在收到后不晚于五(5)工作日)所有税收评估通知的副本、其他决定、任何税务审计通知、诉讼或调查和目标公司收到的任何税务机关或法院的其他函件。

就此类税务事宜,买方应给卖方和他们的代表(尤其是他们的税务和/或法律顾问)充分参与此类税收审计或其他与税务机关讨论的机会,使目标公司在未获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承认有关此类税务事宜的任何税务审计的结果。

经卖方要求,买方应使目标公司对有关税收申报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应按照卖方的指示进行;诉讼费用由卖方负担。

(4)双方应就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时期内目标公司的所有税务事宜进行合理合作。买方应当使目标公司保存适用法定保留期间内任何有关账本和记录,并使卖方及其代表(尤其是他们的税务和/或法律顾问),根据本 16 节或任何税务目的有关的卖方要求下,根据要求在习惯的工作时间内有权访问所有相关的账本和记录。

(5)卖方或买方根据本节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视为并对待为购买价格的调整。

(6)买方根据本节(二)款提出的任何索赔,在相关税收生效后三(3)个月期间终止后失去时效,但最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方在本节下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要求均应根据适用法律失去时效。

4、预提税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不承认 WSS 和 WSC 的价格分配或基础股权购买价格的调整,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预提税。如果买方同时就预提税金额能提供充足和适当的文档,以便于卖方的纳税申报和内部文档,卖方应使万通智控以及 WSS 和WSC 在这方面免受损害。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对买价确定的预提税更低,买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买价。作为剩余买价的保证/担保,任何退税要求均应指定并转让给相关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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