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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税务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仅限母公司的员工,不包括子公司的?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9-8-19 10:28
标题: 北京市税务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仅限母公司的员工,不包括子公司的?

北京市税务局: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日期:2018-04-30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答:您好,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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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上述回复明确仅母公司对母公司本身的员工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但在实践中,上市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激励普遍存在,该等支出都需要按国家税法缴税个人所得税,但缴纳个税后的支出不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显得不太合理。

实践中很多上市母公司都是控股公司,无实际的经营业务,相关的利润都在下面的子公司,母公司本身大多数是个费用中心而非利润中心,如果仅允许本身员工的激励支出允许扣除,18号公告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力度将大大降低。

税乎网建议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引入类似成本分摊的方式解决。


http://www.taxhu.com/index.php?articleID=130455&f=view&l=&m=article&bsh_bid=51726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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